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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撤并学校资产处置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6-04-12  关注量:690  喜欢(443)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文昌市撤并学校资产处置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照执行。

  二00六年四月十二日

  文昌市撤并学校资产处置及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做好学校布局调整后被撤并学校资产处置及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中小学布局 精简优化教职工队伍的意见》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凡是公办中小学校的一切学校资产属国有资产,任何集体和个人都不得侵占。

  第二条 市教育局对所属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向财政局负责,并报告工作。

  公办中小学校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公办学校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人,校长负总责。

  学校对所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学校要让本校的资产充分发挥作用,尽量避免闲置、浪费。

  第三条 学校撤并后三十日内(以市教育局撤并文件时间为准),由市教育局、财政局会同当地镇政府、办事处将学校资产进行登记造册。

  第四条 撤并学校资产的移交,须在学校撤并后三十日内向并入学校移交,属华侨捐赠的资产,移交前须告知有关捐赠人,移交人与接移人需在清册上签名,由教育局、财政局监交。

  第五条 撤并学校的债权、债务由并入学校负责,财务由并入学校接管。

  第六条 撤并学校资产的处置(包括出租、转让、报损、报废)由使用单位申请,教育局初审,上报市财政局,资产原值3万元以下的由市财政局审批,3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审批,低值易耗品,由教育局审批,资产处置收入60%上缴市国库,40%留给占有单位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不得作为他用。

  第七条 学校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教育局、学校和教职工,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八条 按职责要求,学校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擅自转让、处置学校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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