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
一、下列优惠政策规定,经审核符合条 件的,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或按规定转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1、省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及在云南的分支机构、独资和联合企业,向我省企业转让省级以上获奖科技成果,其接受转让的企业,利用转让技术生产的产品,自销售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2、凡省外来云南兴办高新科技产业项目的,不论选址是否在规划的开发区内,均可享受我省给予高新科技开发区的全部优惠政策,并同时享受本规定对民族自治地区,贫困地区的各项优惠照顾。相同条 款按最优惠的执行。
3、外省在本省“老、少、边、穷”地区投资新办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4、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免征所得税。
具体为:
(1)新办以食品加工为重点的生物资源开发产业、以磷化工和有色金属加工为重点的矿业资源开发及旅游业,自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三年。
(2)新办食糖、机械、光学仪器、仪表、电子、钢铁钢材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二年。
(3)新办其他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一年。
“老、少、边、穷”地区包括73个贫困县、8个自治州和自治县以及临沧、思茅、保山地区的边境县。
5、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为精简机构、安排富余人员而兴办的第三产业,从开办之日起,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
二、除上述减免税政策规定外,各地、州、市制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一律不得比照执行。
三、其他有关减免税管理办法仍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1997]208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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