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
一、下列优惠政策规定,经审核符合条 件的,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或按规定转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1、省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及在云南的分支机构、独资和联合企业,向我省企业转让省级以上获奖科技成果,其接受转让的企业,利用转让技术生产的产品,自销售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2、凡省外来云南兴办高新科技产业项目的,不论选址是否在规划的开发区内,均可享受我省给予高新科技开发区的全部优惠政策,并同时享受本规定对民族自治地区,贫困地区的各项优惠照顾。相同条 款按最优惠的执行。
3、外省在本省“老、少、边、穷”地区投资新办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4、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免征所得税。
具体为:
(1)新办以食品加工为重点的生物资源开发产业、以磷化工和有色金属加工为重点的矿业资源开发及旅游业,自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三年。
(2)新办食糖、机械、光学仪器、仪表、电子、钢铁钢材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二年。
(3)新办其他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一年。
“老、少、边、穷”地区包括73个贫困县、8个自治州和自治县以及临沧、思茅、保山地区的边境县。
5、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为精简机构、安排富余人员而兴办的第三产业,从开办之日起,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
二、除上述减免税政策规定外,各地、州、市制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一律不得比照执行。
三、其他有关减免税管理办法仍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1997]208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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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3号)
3、财政部等部门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有关研发机构适用进口税收政策资格认定事项的通知
4、民政部关于表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等116所全国模范敬老院的决定
5、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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