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
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融资中心、营业部(包括地、州、市分行、县支行所属营业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调剂中心等单位,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向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云南省银行学校、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云南省资信评估事务所、《云南金融》编辑部、云南省金融学会、云南省钱币学会等,以及各地、州、市分行、县支行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的规定,向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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