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劳动局(人事劳动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劳动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劳[1998]103号)原定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从1998年7月1日起由地税部门征收。鉴于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交接工作中还需要一段时间认真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经省劳动厅与省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决定,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延缓至1998年8月1日再转交地税部门征收。1998年7月30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征收。
以上通知,望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执行中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厅、省地方税务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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