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一、我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具体项目名单,由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文明确,省以下各级不得擅自确定。凡未列入不征收营业税项目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一律依法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计征营业税。
二、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征收的营业税,实行就地征收,按隶属关系分级缴库的预算管理办法。即:中央及省级单位缴纳的税款作为省级收入缴入省级国库;州、市、行署级单位缴纳的税款作为本级收入,缴入同级中心支库;县(市)级单位缴纳的税款作为县(市)级收入,缴入县(市)级支库。
三、对车辆通行费(过路费、过桥费)征收营业税后,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第2 6号令规定,暂维持使用省财政厅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不变。
四、本通知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原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征税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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