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营业税问题重申如下:对金融企业发放贷款逾期(含展期后)未满1年计算的应收利息,应照章 征收营业税;逾期满1年及超过1年仍末归还的放款,其应收利息暂不征收营业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再计征营业税。1998年1月1日以前仍按原核算年限及有关规定征税。
相关阅读:
3、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
4、财政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