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营业税问题重申如下:对金融企业发放贷款逾期(含展期后)未满1年计算的应收利息,应照章 征收营业税;逾期满1年及超过1年仍末归还的放款,其应收利息暂不征收营业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再计征营业税。1998年1月1日以前仍按原核算年限及有关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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