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决定,对《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补发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13]195号)予以废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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