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4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我局已于1997年6月9日以云国税字[1997]170号文件转发各地,请与本通知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地必须严格按照(财税字[1997]50号)财税字[1997]贴050号文件规定的公式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对按公式计算应纳税额为正数的,一律不得挂帐,更不得按零计算,必须作为企业应交税金征收入库,并应督促企业在帐务上将“不予免征、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从进项税金中转出,转不完的部分计入“应交税金”借方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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