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沛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省局云国税发[1997]125号文件规定,对个体经营者符合增值税有关规定条件并要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1998年年底以前仍暂由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由于此项规定期限已到,经研究,现重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个体经营者符合增值税政策规定条件并要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1999年1月1日起由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各地不得再下放审批权限。
二、各地在审批时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加强认定后的各项管理工作。
三、备地审定个体经营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批文必须抄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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