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云南财税政策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云南省烟草公司德宏分公司销售罚没卷烟征税问题的批复

更新时间:1998-11-03  关注量:784  喜欢(107)

德宏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解决云南省烟草公司德宏分公司销售罚没卷烟进项税金抵扣问题的请示》(德国税发[1998]28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对你州各执法部门查获没收的走私外烟变价处理给省烟草公司德宏分公司纳入正常销售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9号)通知精神执行,即执法部门所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上缴财政的不予征税,对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应照章 征收增值税,并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2、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若干规定

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60号

以上就是关于【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云南省烟草公司德宏分公司销售罚没卷烟征税问题的批复】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其他税收法规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其他税收法规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