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据各地反映,部分农村信用社县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的管理费不够开支,要求提高管理费的提取比例。经研究,现对县联社管理费列支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县联社应严格按照云银发[1998]706号规定的比例提取及上交管理费。
对管理费不足的县联社,在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财务指标的前提下,经县级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在县联社营业部列支部分管理费,并准予税前扣除;县联社不得超过规定比例向基层信用社提取及分摊管理费。县联社要严格按照农金改办[1997]45号的规定,对管理费的收支使用情况进行单独核算。
相关阅读: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
2、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
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物资储备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5、煤炭工业部关于颁布《煤炭中等专业学校教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管理费列支问题的补充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