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云南财税政策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甘蔗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9-03-16  关注量:300  喜欢(42)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合理调节种植业内部不同农产品的收入水平,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促进农业经济协调发展,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辽地税票[2000]76号)国务院[1999]第143号令《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从98/99榨季起,对甘蔗收入征收10%的农业特产税。

  二、甘蔗农业特产税由甘蔗收购方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税率计算缴纳。种植甘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农业税。

  三、甘蔗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按《云南省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三亚华盛天涯水泥有限公司认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通知

2、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高等学校》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4、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年第17号公告

5、关于对《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解释的函

以上就是关于【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甘蔗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农业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农业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