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合理调节种植业内部不同农产品的收入水平,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促进农业经济协调发展,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辽地税票[2000]76号)国务院[1999]第143号令《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从98/99榨季起,对甘蔗收入征收10%的农业特产税。
二、甘蔗农业特产税由甘蔗收购方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税率计算缴纳。种植甘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农业税。
三、甘蔗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按《云南省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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