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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及时划转入库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9-03-22  关注量:914  喜欢(622)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及时划转入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2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国税机关应加强对粮棉收储企业应缴增值税的管理,对粮棉收储企业申报的当期应纳增值税应认真进行审核,并及时填写《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增值税的函》(样式附后),该函一式两份,盖章 后税务机关留一份备查,一份送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或代理此项业务的银行)作为办理税款入库手续的依据。

  二、各地国税机关、农业发展银行(或代理行)要通力合作,紧密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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