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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9-03-11  关注量:618  喜欢(352)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按照集中、统一、规范的原则,加强我省发票管理,达到以票管税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地方税务发票管理的实际情况,在原发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省局充分征求了各地意见后制定了《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工本管理费核算制度》,现印发你们,并就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原由各地州市印制管理的普通发票除昆明、玉溪、保山、思茅、曲靖外全部由省局统一编号印制,发售给各地使用。对企业申请自印的发票仍由各地自行编号报省局批印。

  二、饮食业定额发票仍使用48K六种面值,并由省局统一编号印制。

  三、取消承印厂的地州市请于12月31日前将厂内留存的监制章 、底纹胶片、防伪纸及油墨全部收回,未使用过的按原价值折价退还给企业;各地必须将清理情况于99年1月10日前上报省局。

  四、为保证明年发票的按期使用,请未报计划数、库存数的地州最迟于98年1 2月20日前将具体数字报省局,过期不报,将视作无计划或无库存处理。

  五、统一后的发票价格目前仍按省局下发的价格执行,各地普通发票应上缴的工本管理费也暂按价格表上的进价核算。

  六、省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和饮食业定额发票从1999年1月1日起使用,请各地速与省局联系送票事宜。

  七、原由各地印制的普通发票和部分地区试用的饮食业定额发票原则上使用到1 999年3月31日止,对库存量较大的须报经省局批准方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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