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云南省乡镇企业建设投资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乡镇企业建设投资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1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决定》和省委云发[1998]23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乡镇企业改革、发展与提高的若干意见》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对我省乡镇企业的建设投资项目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规定如下。
一、生产性投资项目对我省乡镇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及工业生产等的生产性投资项目,给予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非生产性投资项目对我省乡镇企业的非生产性投资项目,如商场、饭店、宾馆、办公楼、住宅、修理服务、文化娱乐等商业性、服务性、生活性项目,应按国家统一规定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三、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云发[1998]9号)第十条 精神,对在我省农村兴办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改制后的集体企业的建设投资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或免征,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的执行日期为1999年1月1日,即从1999年1月1日起新立项开工的投资项目,一律按照上述规定征收或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对1998年以前的完工项目和跨到1999年的续建项目,部分地方已征了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不予退还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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