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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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9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99号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现将《云南省乡镇企业建设投资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乡镇企业建设投资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1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决定》和省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对我省各类培训中心项目建设投资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1998年1月1日起,对我省新立项开工的各类培训中心项目建设投资,一律按统一规定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贯彻执行。
省局两个税务机构分设工作基本完毕,并已开展工作,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7号文件和我省实施方案的规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为便于工作,现特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计投资[1994]286号《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煤炭行业税目注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原有解释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我省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管理工作,自1993年补充完善和加强征收管理以来,已取得明显的成绩,当年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13463.6万元,比1992年增收4508.6万元,增长50.3%。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1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决定》精神,现对我省乡镇企业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对云南省境内的乡镇企业,只要产品质量高,销路好,又有治理污染和保护资源、环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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