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124号)转发给你们,从6月1日起执行,原我局下发的《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费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1998]420号)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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