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征免税问题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在原自有存量土地或行政划拨土地上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零税率对待;在新征土地上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按投资方向调节税统一规定执行。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征免税问题
(一)根据(国税发[1998]230号)的规定,商品房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纳税人为商品房开发企业,对其投资方向节税征管,仍按云税地字[1993]35号、云税四字[1991]282号文件分的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房地产开金企业的其他商品房设项目,仍执行云地税发[1995]22号文件规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方可执行零税率:(1)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必须是行政划拨土地,享受政府扶持政策;(2)必须以微利(利润不高于3%)的价格向中低收入家庭(个人)出售;(3)具备有权部门批准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指标。
(三)为了使经济适用住房真正落实到中低收入家庭(个人),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定期将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情况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具体报送期限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条 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开发企业,除补缴税款外,按照《征管法》和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本通知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已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予退税。
相关阅读:
1、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做好2012年度食用菌产业发展专项
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信息产业部 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5、财政部关于开展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