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云南财税政策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9-06-03  关注量:331  喜欢(253)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重申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其工资扣除标准按《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将所执行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有关批文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条 件的,其有关审批管理权限等按照《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暂行办法》(云国税所字[1995]80号)的规定执行。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亏损的弥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管理和审批办法》(云国税所字[1995]73号)的规定执行。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暂行办法》(云国税所字[1996]6号)的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其审批程序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云国税所字[1994]31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1997]208号)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云国税发[1998]165号)的规定执行。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关于调整尿素出口暂定关税税率的公告

2、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4、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

5、能源部直属科研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企业所得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企业所得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