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5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广告代理业,我局在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时即要求各地应按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因此,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对本地区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并将应征未征部分从19997年1月1日起补征入库。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关于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的公告
3、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4、地质矿产部关于征收河道采砂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5、人事部关于在审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试行考评结合、以考为主的评价方式有关问题的复函
以上就是关于【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其他税收法规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其他税收法规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