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信用社清理整顿后有关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城市信用社在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过程中的税收、财务问题,请结合《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云国税发[1998]258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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