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部分地区要求明确烟草企业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范围。为了规范执行政策,现对烟草企业教育费附加减半征收的范围重申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二款规定:“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对此,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地字[1986]6号)对减半征收范围作了具体明确,即:“是指直接生产卷烟(包括雪茄烟、烟丝)和收购烟叶缴纳的产品税,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不包括这些单位生产或经营其他产品以及零售环节所缴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这主要是考虑到在卷烟生产和烟叶收购环节已征收了高税率的产品税,为减轻企业负担而采取的一种特殊照顾政策。
二、1994年税制改革后,在烟叶收购环节征收的产品税已改征农业特产税,在收购环节就不存在征收教育费附加的问题了。同时,由于对卷烟产品税改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范围就只限于直接生产卷烟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他环节和产品均应按全额征收教育费附加。
三、1994年《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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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
2、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秋季国家免费教科书退费工作的通知
3、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将“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迁移到中国电子口岸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4、关于贯彻《陕西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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