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部分地区要求明确烟草企业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范围。为了规范执行政策,现对烟草企业教育费附加减半征收的范围重申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二款规定:“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对此,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地字[1986]6号)对减半征收范围作了具体明确,即:“是指直接生产卷烟(包括雪茄烟、烟丝)和收购烟叶缴纳的产品税,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不包括这些单位生产或经营其他产品以及零售环节所缴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这主要是考虑到在卷烟生产和烟叶收购环节已征收了高税率的产品税,为减轻企业负担而采取的一种特殊照顾政策。
二、1994年税制改革后,在烟叶收购环节征收的产品税已改征农业特产税,在收购环节就不存在征收教育费附加的问题了。同时,由于对卷烟产品税改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范围就只限于直接生产卷烟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他环节和产品均应按全额征收教育费附加。
三、1994年《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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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终期评估的通知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4、关于印发《质检总局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质检总局“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的通知
5、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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