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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农业税收收入目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9-10-21  关注量:781  喜欢(141)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体现“三讲”教育的成果,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和省局党组对地税工作的要求和指示精神,确保全年收入任务的完成,现将《全省农业税收收入目标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考核奖励办法,保证税收任务的圆满完成。

  附件:全省农业税收收入目标考核奖励办法

  为了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调动基层地税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完成农业税收征收任务,提高农业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水平,确保全省农业税收收入保持稳定、持续增长,引入收入增长的激励机制,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1.参加考核的单位为全省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2.考核的收入目标指省局下达各地的农业税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牧业税)收入考核任务数。

  二、考核时间全省农业税收收入目标考核奖励每年一次,于次年一季度进行。

  三、奖励标准以省局下达的本年度农业税收收入考核任务为标准,以年终各地农业税收决算入库数为依据,以地、州、市为单位进行奖励,根据完成考核收入任务阶情况,按三种类型分三个档次进行奖励。

  三种类型:一是总任务完成,分税种也完成的单位,奖励系数为1;二是总任务完成,个别税种没有完成的单位,奖励系数为0.9;三是总任务没有完成,但个别税种完成的单位,没有完成一个税种,降低0.2的系数。

  三个档次:一是对完成收入在1亿元(不含上线)以内的单位,按所辖县数及本级各奖励1.5万元;二是对完成收入在1-2亿元(含下线)的单位,按所辖县数及本级各奖励2万元;三是对完成收入在2亿元(含下线)以上的单位,技所辖县数及本级各奖励2.5万元。

  实际奖励金额为奖励系数乘以相应档次的奖励标准。以上档次奖励只能得其中一种,不能兼得。

  四、奖励办法年终,由省局根据各地税收任务实际完成情况,与工商税综合考虑,分项考核,统一兑现。上述奖金从各地上交的农业税收征收经费中开支。

  五、本办法自1999年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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