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99号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对新安排计划的投资项目和新开工的建设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工作一律停止。各地对计划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项目计划审定工作也随之停止。
二、严格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58号)文件对1999年7月1日以后实行减半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并结合2000年1月1日暂停征收的精神,明确划分征、减半和停征的时间界限,对2000年1月1日前后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和应纳税款进行划断清算,并做好有关征管收尾工作。
三、对城乡房地产企业销售的商品房屋,仍按原省地税局、省计委、省建设厅云地税发[1995]22号文件规定进行代扣代缴和清算。其中:对1999年12月31日前已交付使用的,按商品房屋全部成交价款进行清算;对2000年1月1日后仍未交付使用的,按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对2000年1月1日前的交付房价款(计税依据)进行划断,并做好税款代扣代缴清算工作。
四、关于投资许可证年检工作,待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明确后,再行通知。目前,仍按原规定及时做好1999年度已竣工项目和未完工项目的投资许可证的年检工作。
五、关于报表问题。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后,原规定上报的各种报表也随之停止。
六、请各地及时对本地区投资方向调节税开征以来的政策执行、征管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00年4月1日前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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