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云南财税政策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0-06-22  关注量:510  喜欢(382)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和企业反映,企业购进货物委托货运中介单位代收,其取得由货运中介单位转交的铁路“货票”上的“收货人”并非购货企业本身,而是货运中介单位,由类似情况发生的铁路运费能否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要求省局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的批示精神和有关规定,经研究,对购货企业取得由货运中介单位转交的铁路“货票”上的铁路运费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 件的,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一、购货企业与货运中介单位签定有委托代收货物协议书。

  二、货运中介单位将铁路“货票”(原件)转交给购货企业。

  三、购货企业能准确提供与铁路“货票”相符的购货发票和付款凭证。

  请遵照执行。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2、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3、关于我省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政策紧急通知的意见

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规定[失效]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其他税收法规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其他税收法规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