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
一、信用社发放的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小额农户贷款仍实行“利随本清”。
二、收回已经核销的呆帐贷款,其代办收贷手续费按下列标准计付:收回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贷款控制在收回本息的20%以内;收回10万元以上的贷款控制在收回本息的15%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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