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保障国家税款和票证的安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1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云南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为规范农业税收票证的管理,督促各地做好票证的核算工作,各地对农业税收票证的领用、缴销、结报和查点盘库必须按照《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办理。
2.除《办法》中规定的票证由省局统一印制外,其他办理票证领用、结报、缴销、用存报告表、领用计划表和帐簿等按照省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各地自行印制。要求于2001年1月1日开始使用。
3.各地按照“年度农业税收票证领用计划表”(表格附后)上报各种票证的领用计划,并于每年12月15日以前上报省局农税处。
4.各地每年向省局领取票证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
5.征收牧业税的试点地区,牧业税票证管理参照《办法》中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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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2、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修订《陕西省艺术教育示范中小学评估管理办法》和《陕西省艺术教育示范中小学评估标准》的通知
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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