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随着我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查处案件的不断增加,案件的涉及面和难度不断增大,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云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审理制度》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成立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
一、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审理委员会由省局局领导和各税政处、征管处、农税处、法规处和稽查局的负责人组成,省局冯登坤局长为主任委员,省局陈华副局长和稽查局周瑜生局长为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附后。
二、税务违法案件审理程序
1.凡由省局稽查直接查处的案件以及下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规定报请省局稽查局审理的案件,均先由省局稽查局审理部门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审理结束后,由承办人员出具审理报告,审理报告连同案卷中的材料一并提请稽查局局长审定。
稽查局局长在接到审理部门报送的审理报告及有关材料后应召开稽查局局长会议进行会审,审核讨论审理部门上报的审理报告,并批准下达税务处理决定。
2.对涉案金额较大,定案较为复杂的疑难案件,在稽查局审理的基础上,由省局稽查局将案件提请有关业务处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进行会审,并提出审理意见。
3.会审意见与稽查局审理报告意见不一致难以进行定案的案件,由稽查局与有关处协调,协调一致的,稽查局按协调后的结论执行;若协调不一致时,提交审理委员会审定,审理委员会会审定结合为终裁结论,由稽查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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