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国务院决定,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我局已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九目以云国税发[1999]280号文件转发各地。为认真贯彻执行好国家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这一优惠政策,根据各地在执行中所反映的问题,现作如下通知:
(一)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应及时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并于当年3月底前向当地主管国税涉外分局提出享受"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书面申请,并报送本年度技术开发计划和开发费预算及其他相关资料,如企业不能在当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技术开发项目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可向当地主管国税涉外分局延期申请,但须于当年8月30日前报送税务机关。
(二)主管国税涉外分局接到企业申请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逐级上报省国税局涉外分局审批。
(三)年度终了后,企业应于次年3月31目前将技术开发费的有关情况报送当地主管国税涉外分局审核。
(四)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资料、帐册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后批转企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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