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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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2001年12月18日第106号令公布对《云南省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云政发[1992]202号)废止后,该文件中第十条第一款“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虚报亏损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2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2002]242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起到了很好的规范管理作用,现就〈办法〉中第三条关于产业类别认定问题。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纳税年度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361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批复》中提到的国税发[1991]165号文件,我局已以云税二字(1991)73号原文转发。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执行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910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
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国务院决定,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我局已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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