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程序仍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国税发[1999]5号)执行。
二、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其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间分别为:县级成员企业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成员企业地级主管机构在年度终了5个月内,成员企业省级主管机构在年度终了5个半月内。
三、由上级机构以经营租赁方式统一租赁的设备,拨付成员企业使用,其相关费用需分解到使用单位扣除的,必须在年度终了30日内,由上级机构提供租赁合同和租赁设备分配清单,报省国税局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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