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继续给予农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函》(云垦[2000]集字34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我省国有农垦企业暂继续以农场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我省农垦企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我省农垦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执行间题,仍维持现行全国企业所得税统一税率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5月8日财税字[1997]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林业、水利、气象、华侨、农场等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具体范围见附件一、附件二)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具体名单见附件三、附件四)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除上述政策外,国有农口企事事单位还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遇有优惠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四、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工业、建筑、交通、商业及其他非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附件所界定的免税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本着从严掌握的原则,制定补充规定,并抄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七、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阅读:
1、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饲料工业企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废止]
2、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5、关于进一步完善“五纵二横”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网络实现省际互通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农垦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