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云南财税政策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1-07-03  关注量:600  喜欢(89)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若干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84号)明确: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重组上市在税收政策中采取“维持现有利益格局不变,不挤不让”的原则,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在2001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按原企业名称开具的符合抵扣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批批准后,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请遵照执行。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关于印发《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以上就是关于【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增值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增值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