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除向税务登记部门提供《通知》第一条规定所列的有关证件、资料外,还须提供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二、对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在一年内,对其一个月内核定的专用发票使用量实行分次发售,每次最多不超过10份;对供应手写专用发票的,在一年内,一律实行"代管监开"。
三、要加强对商贸企业经营情况、已领购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和纳税情况的监督检查。申报纳税时,要核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税额是否已按期足额申报,发现未按期足额申报的,要立即进行查处;对已认定的商贸企业因业务量下降使用专用发票数量减少的,应及时调减其专用发票数量及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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