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云南财税政策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三线企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更新时间:2001-10-17  关注量:437  喜欢(212)

游侠财税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失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十五”期间三线企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国家“十五”期间给三线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来之不易,力度较大。该项政策一定五年不变,各地财税部门一定要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战略高度出发,把国家给三线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用好、用足、用到们,支持我省三线企业善始善终完成调整改造的历史任务。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关于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的通知

2、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对受托加工84mm硬条翻盖“灵芝”牌卷烟计税价格的批复

3、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4、关于企业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是否可以开除问题的复函

5、关于组织实施好2015年财政支农相关项目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三线企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失效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失效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