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云南财税政策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重点费源和欠费大户监控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1-09-24  关注量:402  喜欢(94)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通知》(云地税规字[2001]2号)的要求,现将全省养老保险费缴费企业实行重点费源和欠费企业监控台帐及季度报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接文后,认真组织实施。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月缴费额或累计欠费额在100万元(含10 0万元)以上的缴(欠)费大户实行省级监控。各地、州、市和县级监控级次由各地、市自行决定。

  二、表一是监控台帐、表二是监控台帐季报表。两种台帐均可统计重点费源和欠费大户的情况。各地统计上报时要分别填制。

  三、征费台帐的建立、登记、分析和信息反馈,要有专人负责。

  四、征费台帐的管理工作纳入省局规费处2001年的目标管理工作考核。

  五、关于省局规费处对100万元以上缴(欠)费大户进行监控的具体程序为:

  1.请各地、州、市基金科或税政科按照附表一的要求将月缴费额或累计欠费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缴(欠)费大户逐户填制(数据填至9月底),并于10月25日前报送省局规费处。今后凡月缴费额或累计欠费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新增缴费单位,请在次月15日前按表一要求填报。

  2.表二是表一的跟踪监控季度台帐,各地、州、市按季分户填制报送,此表的报送时间为每季度末次月10日前报送。

  六、本文从2001年10月1日开始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规费处。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2、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3、关于公布2011年第一季度获得通信建设企业资质名单的通告

4、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5、人事部 财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行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问题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重点费源和欠费大户监控工作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其他税收法规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其他税收法规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