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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三)》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1-09-18  关注量:687  喜欢(354)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当前增值税政策执行中反映出的问题,为便于正确理解和执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省局制定了《增值税问题解答(三)》,现印发给你们。此前省局解释及各地实际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从2001年10月1日起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增值税问题解答(三)

  一、问: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采选和冶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矿石原料取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否视同收购废旧物资,按购进价以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答: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采选和冶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矿石原料(含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和锰、铬矿采选产品)取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视同收购废旧物资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应按统一的增值税政策规定执行。

  二、问: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取折扣折让方式销售药品,折扣折让额另开发票,其折扣折让额能否冲减销售额?

  答:对包括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内的全部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折让方式销售应税货物(含药品),折扣折让额不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而是另开发票的,其折扣折让额不能冲减销售额。

  三、问:(94)云财农税字第52号文件有关茶叶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能否继续执行?

  答: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制茶企业征收增值税和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94)云财农税字第52号]有关茶叶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执行期已经届满,不再继续执行。

  四、问:香肠、八角油、橡胶籽油、面条适用哪档税率?

  答:香肠(不含西式火腿肠等熟制产品)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按规定其适用税率为13%;八角油、橡胶籽油不属"食用植物油"征税范围,按规定适用税率为17%;面条不属于"粮食"和"粮食复制品"的征税范围,按规定适用税率为17%.

  五、问:蚕豆等豆类是否属于"粮食"的征税范围?

  答:蚕豆等豆类属于"粮食"的征税范围,应按有关粮食的增值税政策规定执行。

  六、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由地税部门委托货运票务中心、配载站开具的加盖地税部门印章的运输发票可否作为扣税凭证?

  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由地税部门委托货运票务中心、配载站等机构开具的加盖地税部门印章的运输发票可作为扣税凭证。

  七、问:销货企业销售货物委托货运中介单位负责办理货运手续,其取得由货运中介单位转交的铁路"货票"上的"销货人"并非销货企业,而是货运中介单位,这种铁路"货票"能否作为扣税凭证?

  答:对销货企业取得由货运中介单位转交的"销货人"不是销货单位,而是货运中介单位的铁路"货票",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扣税凭证。一是销货企业与货运中介单位签定有委托办理货运协议书;二是货运中介单位将铁路"货票"(原件)转交给销货企业;三是销货企业能准确提供与铁路"货票"相符的销货发票。

  八、问:在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时,按规定要将取消时的存货(不含税)还原为含税存货,计算已扣税款确定补缴增值税或抵减应纳增值税。在执行这一规定中,由于1994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不得计算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企业认定之前的存货即为含税存货,因此在取消资格时再将存货还原为含税存货不尽合理。对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对1994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只就取消时存货数额大于认定时存货数额的部分按其适用税率和购进价计算已扣税款确定补缴增值税或抵减应纳增值税。对须抵减应纳增值税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认真审核有关数据资料,并逐级报经地州市局审核批准。

  九、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企业改制以及其他原因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前购进货物并已付款,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变更后取得,或变更前购进货物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变更后才付款,这两种情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作为扣税凭证?

  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企业改制以及其他原因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报经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定后,上述两种情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作为扣税凭证。

  十、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给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是否可按云国税发〔2001〕67号规定由国税机关按适用税率(13%或17%)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1〕67号)有关按适用税率(13%或17%)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不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向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销售用于出口的货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给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只能按规定的征收率(4%或6%)代开。

  十一、问:水泥生产企业粉尘回收设备回收的粉尘是否属于废渣,如何计算其粉尘处理回收量?

  答:水泥生产企业粉尘回收设备回收的粉尘属于废渣。其粉尘处理回收量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两个计算公式均适用):

  公式一:粉尘处理回收量=进口烟气标况流量×进口烟气浓度-出口烟气标况流量×出口烟气浓度

  公式二:粉尘处理回收量=进口粉尘产生量×除尘器除尘效率

  十二、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文件中的"企业"应如何理解?

  答:"企业"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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