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为统一规范农产品增值税政策,省局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废止执行《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茶叶"一条龙"生产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云税流字[1994]35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连续生产征税问题的批复》(云国税增字[1995]03号)、以及《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云税流字[1994]53号)中第五款"关于木材'一条龙'生产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规定。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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