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办法的报告》(石化股份滇财[2002]10号),鉴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的推行一体化管理过程中,确有部分支公司取消独立核算资格的实际,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488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各独立核算的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2002年度暂按1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不足全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60%的部分,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在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时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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