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纳税年度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361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批复》中提到的国税发[1991]165号文件,我局已以云税二字(1991)73号原文转发。文中第十六条内容如下:
"十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用企业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问题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以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年度为纳税年度。如确因行业特点等原因,而使按上述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存在困难,可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以企业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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