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
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转发给你们,请与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和云南省
地方税务局《转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
通知》(云财税[2002]19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各地必须在2002年6月25日以前,将原有企业税率调减认定的申请及有关资料上报省国税局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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