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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重新规范我省学校招生(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2-06-30  关注量:986  喜欢(567)

各地、州、市计委、财政局、教育局,省招办:

  今年,招生考试工作在全国范围进行较大改革,我省招生考试工作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如高考首次实行“3+X”考试;初中报考高中加试体育,统一计入升学总分;昆明市初中报考高中还将加试英语口语。为适应我省招生考试改革工作的需要,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并考虑招生考试工作中成本耗费有所上升的实际,决定对我省学校招生(考试)报名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并统一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规范后的学校招生(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招生(考试)报名费已包括招生工作中试卷印制保管费、监考及场租和电费、人工及机读卡的试卷评阅、登分复分费、邮寄考生档案、成绩、网上录取、各类表格印刷费、建档费、单科合格证费、准考证费、试卷运输、上缴教育部等一切费用开支。各地、各学校在组织招生(考试)报名工作中不得另外收取其他费用。

  二、上述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各地招生机构对经济不发达地区可在省定最高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下浮,对军烈属子女、少数民族学生、孤儿和家庭经济确有困难者,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减免。

  三、根据国家义务教育的有关规定,取消小学入学报名费,对小学生实行免交报名费入学制度。小学报考初中报名费对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州、市、县、区也同时取消;其他地区应随同“普九”的进程,创造条件尽快取消。已经预收的地区对取消的收费应退还学生。

  四、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再变相收取。一是云价费发〔1977〕107号已取消各地招生部门向高等学校(含成人高校)和中专学校(含成人中专、技工学校)收取的招生费,必须严格执行;二是云价费发〔2000〕138号已取消的初二年级史地会考费,不得再变相收取。

  五、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变更手续,对取消的收费项目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收费时应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计价格〔2002〕792号)要求,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和文号、监督举报电话号码等进行公示。同时,应出示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入全额纳入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部门预算核拨。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2年秋季招生时开始执行。原云价费发〔1993〕42号、云价费发〔1994〕56 号、云价费发〔1995〕137号、云价费发〔1996〕102号、云价费发〔1996〕181号、云价费发〔1997〕107号、云价费发〔2000〕138号等七个文件同时废止执行。过去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 附件:云南省学校招生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表

  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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