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的增值税实际税负应按月计算,当月按规定缴纳的增值税超过不含增值税的计税收入的3%的部分,应在次月底以前经县(市、区)国家税务审核后予以退还。
二、今年1月1日至文件下达前这一期间,纳税人销售自生产集成电路产品的应退增值税,各地应在今年年度以前退还纳税人。
三、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0号文件规定条 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需要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内资企业,可按现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后,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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