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昆明百货大楼(集团)家电有限公司在云南各地州分支机构继续实行增值税“预征——结算”办法的请示》(昆国税发[2002]494号)收悉。
鉴于昆明百货大楼(集团)家电有限公司跨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采购供应站原批准实行预征-结算政策已执行到期的实际,为便于企业的经营核算和管理,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昆明百货大楼(集团)家电有限公司跨地区设立的7个非独立核算的采购供应站销售应税货物应纳的增值税实行在当地预征,由昆明百货大楼(集团)家电有限公司统一汇总结算的办法征收。
二、昆明百货大楼(集团)家电有限公司所属7个采购供应站在当地销售额依0.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所缴税款凭完税凭证在昆明百货大楼(集团)家电有限公司应纳的增值税中抵减。具体操作办法按云国税发[1999]269号、云国税函[2000]3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批复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各有关国税机关要积极做好服务工作。相互协调配合,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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