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改革的深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从2003年1月1日起将对部分边远、年销量较小的小型加油站实行“两权分离”(即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经营的改革。为支持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加强对实行“两权分离”经营小型加油站的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及有关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凡实行“两权分离”经营的加油站,以承包者或租赁经营者为独立纳税人,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税务变更登记,独立承担纳税义务。
二、实行“两权分离”经营的加油站,要按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按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三、加油站实行“两权分离”经营后,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不再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支)公司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实行“预征一结算”办法征税,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征税。
四、各地应积极做好服务,支持企业的改革,同时要对实行“两权分离”经营的加油站加强管理和指导,促使纳税人认真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税收不流失,特别要对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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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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