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云南财税政策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开展2002年度全省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3-02-27  关注量:979  喜欢(53)

各地、州、市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和民政部关于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的要求,为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坚持正确的办厂方向,维护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严肃性,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福利企业健康发展,现将2002年度全省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和时间

  凡2002年12月28日《云南日报》上公告的社会福利企业和2002年度省民政厅新批准的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参加年检。年检时间为2003年3月1日至2003年4月31日。逾期不参加年检的社会福利企业和不按时上报社会福利企业年检材料的,取消其社会福利企业资格。

  二、年检程序

  2002年度社会福利企业的年检年审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进行,实行民政部门、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共同审核负责制。先由社会福利企业写出自检自查报告,并填写《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表》一式六份,经当地民政、税务部门逐级审核盖章后,连同《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上报省民政厅,每户社会福利企业交纳公告费600元。省民政厅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年检审批时,抄送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凡是年检合格的社会福利企业,省民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在《云南日报》上进行公告,各级税务部门对年检合格的社会福利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给予办理减免税和退税手续。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福利企业,取消其福利企业资格,并不再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三、社会福利企业的年检认证标准

  (一)招收残疾职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定,用工形式符合国家现行政策;

  (二)安置“四残”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的35%(含35%)以上;

  (三)每名残疾职工都有适当的工作岗位,残疾职工上岗率达到80%以上;

  (四)有工商营业执照,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的生产劳动或经营;

  (五)减、免、退税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六)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七)接受民政、税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四、要求

  (一)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级民政、税务部门必须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确保年检工作按时完成。

  (二)各福利企业必须认真填写《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表》,不得涂改、租借或转让。

  (三)加大检查力度。年检时,各地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认真的检查,检查率必须达到100%。省民政厅、省级税务部门将对部分社会福利企业进行抽查,凡抽查不合格的,取消其社会福利企业资格。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关于征求对医用物理降温仪等产品分类界定意见的函

2、关于用人单位不服部分裁决申请复议期限问题的复函

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玉树地震灾区高原病综合防治指导方案》的通知

4、202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再融资一般债券(四期)、再融资专项债券(四期)发行结果公告

5、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上就是关于【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开展2002年度全省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其他税收法规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其他税收法规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