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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3-01-22  关注量:433  喜欢(185)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 省教育厅、省残联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康复是指采用医学的、工程的、心理的、社会的和教育的各种手段,使残疾人的功能恢复到尽可能好的水平,使其在身体、精神、社会活动、教育、就业等方面的能力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回归社会。我省有246万残疾人,占全省人口总数的6.16%,残疾人口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残疾人贫困面广,贫困残疾人达130万,其中完全需要救济的特困残疾人有44万;康复需求量大,80%的残疾人可通过各种措施得到康复,但康复的基本条件缺乏,康复率低于10%。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促进我省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按照《云南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提出的完成21万名残疾人康复任务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6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残疾人康复工作指导方针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对康复服务的迫切需求,坚持社会化的工作方式,以社区为工作平台,加大工作力度,增强康复服务能力,提高康复技术水平,积极开发社会资源,使全省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二、残疾人康复工作总体目标

  第一步,到2005年,全省基本建立社会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体系;在城市和中等以上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70%得到康复服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达到50%。第二步,到2010年,在城市和中等以上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达到70%以上。第三步,到2015年,实现全省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三、残疾人康复工作基本原则

  (一)以残疾人的基本需求为重点。从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出发,兼顾多样性康复需求,紧紧围绕覆盖面广、时效性强、残疾人迫切需求的康复项目开展工作。

  (二)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化工作方式。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做好康复工作的有效方式,共同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

  (三)实施重点工程与提供普遍服务相结合。选择残疾人迫切需要又有可能做到的康复项目,实施“视觉第一中国行动”、“听力助残”、“精神病防治”等一批重点工程。推行社区与家庭康复,推广实用、易行的康复方法,普及康复服务。

  (四)因地制宜,开拓创新。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注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工作,拓展康复内容,增加服务项目,注重高新技术在康复领域的应用,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社会化康复工作体系。残疾人康复工作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作,基本方法是采取社会化、综合性的康复措施,使残疾人最大限度地发挥潜能,参与社会生活。

  1.完善康复工作组织管理体系。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在省残联设立了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由民政、卫生、教育、公安、财政、工商、残联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和计划,研究解决康复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全省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管理督导。各地、州、市、县可参照省里的做法,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工作机构,发挥好对康复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职能。

  2.加强专家技术指导体系。由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聘请全省卫生、教育、医学工程等领域知名专家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康复专业人员,组成残疾人康复工作专家技术指导组。各地、州、市、县也要建立相应的专家技术指导组,形成技术指导网络。技术指导组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加强对康复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本地区康复工作的开展,推广康复新技术,做好检查评估,为残疾人提供咨询服务,为康复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3.形成康复服务网络体系。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要利用初级卫生服务网、民政社区服务网、义务教育体系和公安防治网等,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组织、学校、幼儿园、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工疗站、残疾人活动场所等现有机构、设施、人员的作用,整合康复资源,实现资源共享。要做好康复服务工作,对残疾人进行普查,建立档卡,在专家指导下,制定治疗与康复方案,对残疾人的康复进行评估;要落实康复治疗与康复措施,广泛开展社区及家庭康复训练;要宣传普及康复知识,预防或减少残疾发生,创造康复的良好社会环境;要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和条件,帮助解决残疾人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二)加强康复专业机构建设。建立一所设施较为齐全、功能较为完善的省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指导全省残疾人康复技术工作,培训康复工作人员,引进并研究康复新技术,为残疾人直接提供各项康复服务。

  全省有条件的三级综合性医院,应开设康复科室,开展康复服务;县级医院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康复服务;县级残联的综合服务设施,必须设有聋儿语训、用品供应、康复训练场地。康复机构不仅要发挥示范作用,还要承担对残疾人康复需求的分析、咨询、转介服务、家庭和社区康复指导等工作,各级政府和卫生部门要支持当地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使之在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中发挥作用。

  各级教育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训练纳入教育工作计划,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完善特殊教育体系。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班,逐步开展聋儿语训、低视力儿童及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并为其后继续教育提供保障。

  要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充分发挥其在康复服务体系中的有效补充作用。

  (三)大力拓展社区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功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规划和部署社区建设工作时,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规划,列入社区建设内容。社区要组织摸底调查,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开辟适合的场所,配置适宜的设备、器具,开展社区康复训练与服务。卫生部门要切实履行社区卫生“六位一体”的职责,将残疾人康复作为重点,在基层社区开展残疾人筛查、康复前后功能评估的工作,逐步将康复服务引入家庭。要建立儿童残疾发生报告制度,做到“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干预”,及时向康复服务机构进行转诊。

  (四)努力提高残疾人康复专业队伍的人员素质。医学院校应设置康复医学课程,加强康复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康复专业人才;要有计划地采取多种方式对现有人员进行在职培训,不断提高康复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把残疾人康复业务纳入全科医生培训内容,增强为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的能力。

  (五)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康复助残活动。各级政府要制定贫困残疾人康复治疗和医疗救助的政策措施,拨出专项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康复、配置辅助用具。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解决贫困残疾人康复治疗问题。卫生部门、医疗机构要结合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盘活社会资源,适当减免医疗费用,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医疗康复服务。民政部门要积极筹措专项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把农村贫困残疾人康复期间所需的生活费,纳入救济专款开支。要做好贫困残疾人康复后的职业和劳动技能培训,帮助其摆脱贫困。

  (六)实行普遍服务与重点工程相结合的方法。针对广大残疾人最迫切的康复需求,在一定时期选择几项受益广、见效快、效益好的项目作为重点康复工程,集中力量大力推行。“十五”期间,要按照《云南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要求,使 21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服务。为9万名白内障盲人施行复明手术;为 2000名低视力者配用助视器,培训低视力者的家长400名;对3010名聋儿进行听力语言训练,培训聋儿家长3010名;对3万名重性精神病患者进行综合治疗;为1000名麻风畸残者实施矫治手术,提供16340件辅助用具;建立10个普及型假肢装配供应站,为2570名小腿缺肢者装配普及型假肢;为残疾人提供8万件用品用具,4000件矫形器;对1750例肢残人、1400名智力残疾人、350例脑瘫儿童进行康复训练。在完成重点任务的同时,要尽最大努力,在社区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训练指导、心理疏导、知识普及、用品供应、咨询转介等服务。

  (七)不断加大经费的筹集和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计划确定的康复任务,将康复经费列入年初预算安排。省级财政要在确保原经费安排的基础上,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情况和工作需要,增加经费投入。地县两级财政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增加经费投入,确保本地区康复任务的完成。

  要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社会救助,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及残疾人康复基础设施建设,并逐步建立社会捐助接纳机制,公开操作程序,保证资金得到合理公正的使用。要积极开展对外合作,引进外资推动重点康复项目实施,按照合作项目的要求,足额安排配套资金。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提取的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后的职业培训和生产劳动技能培训,为康复后的残疾人就学、就业创造条件。

  (八)开展宣传教育,做好残疾预防。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优生优育和预防残疾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开展预防残疾及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关的公益宣传服务,普及优生优育及康复知识,提高防残意识及残疾人自我康复意识。积极开展残疾预防工作,避免常见、重大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的发生;预防缺碘、氟中毒等环境因素致残;降低药物致残发生率;减少疾病致残;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工作,减少事故致残。倡导早期干预和早期康复训练,控制残疾程度的加重。

  五、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

  康复是残疾人就学、就业、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是残疾人的迫切需要。残疾人康复工作是政府工作的组成部分。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改善生存条件、提高生活质量、增强社会参与能力,有利于减轻社会负担、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提高人权保障水平、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一定要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认识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安排。

  卫生、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各级残联要把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本部门的业务范围,各司其职,在制定政策、措施和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各级残联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康复工作计划,协调解决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确保残疾人康复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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