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云南财税政策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3-02-28  关注量:413  喜欢(207)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检查情况的通报》(国税发[2002]93号)的要求,我局下发的《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地税二字[2001]32号)中第二条规定已到期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帐制健全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实行查帐征收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帐制不健全的合伙律师事务所,要督促其健全帐制,尽快实行查帐征收。一时难以查帐征收,确需继续核定征收率征收的,昆明地区按7%的征收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它地区按5%的征收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其它合伙制事务所也可比照此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海南省版权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南非共和国双边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联合公报

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商业储运总公司自印和使用中转运输货运专用发票的批复

5、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

以上就是关于【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个人所得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个人所得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