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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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6]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5]2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
为更好地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
近接部分州、市地方税务局反映,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和计算方法不好把握的问题,需要省局给予统一和明确。
2004年上半年,通过各级国税机关和各储蓄机构的共同努力,我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收入摆脱了降息因素的影响,开始恢复增长,收入形势较好。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分配与支出方式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统一和规范津贴、补贴扣除标准,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工资、薪金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个人。
近据部分地方反映,一些企业以企业营销员推销产品(商品)的业绩,按一定比例的营销费用支付给企业营销员的营销收入,其中包含营销人员的工资、费用、奖励、佣金等名目,要求明确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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