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税发明电[2002]52号、国税函[2003]1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截止2003年6月30日,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全部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停止开具手写版专用发票(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除外,下同)。为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3年7月1日起,本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停止开具手写版专用发票。
二、各地取得本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3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开具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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